地方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政策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无废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无废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2023年,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和襄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启动“无废城市”建设。2024年,重点实施“无废城市”建设示范引领工程和“无废细胞”工程。2025年,重点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步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全文如下:

  湖北省“无废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标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动我省“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服务美丽湖北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充分发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的重要作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分层次因地制宜、有力有序系统谋划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固体废物管理突出问题,按照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坚持底线思维。以稳中求进总基调提升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监管能力,坚持依法治理,强化责任担当,严守环境风险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多元共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格局,全面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无废城市”理念,营造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以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和襄阳市国家级“无废城市”示范建设为引领,推动重点城市、重点领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形成“示范引领、重点推进、共同缔造”的建设格局。2023年,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和襄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启动“无废城市”建设。2024年,重点实施“无废城市”建设示范引领工程和“无废细胞”工程。2025年,重点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步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持续推动发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无废”理念获得广泛认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

  1.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提升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重点领域和园区清洁化利用水平。推进“无废工厂”建设,支持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建成生态钢厂,推动兴发新材料产业园开展“无废园区”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动绿色产业链和供应链全面发展。“十四五”期间,新增全国示范绿色工厂30家、绿色产品10个、绿色供应链10条、绿色园区5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全面推进绿色开采,定期开展矿山现状调查,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加快大宗工业固废高效利用。聚焦冶炼渣、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固废,推进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生态修复等领域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推动大宗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支持宜昌市、襄阳市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磷石膏系统化治理。加强源头管控,推动磷石膏产、消平衡。推广绿色先进工艺,减少磷石膏产生量。全面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全省新产生的磷石膏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加快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成果转化应用,实施磷石膏绿色无害化、应用规模化工程。推动磷化工全产业链集群化发展、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全产业链绿色转型。充分利用“湖北省磷石膏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追溯与查询,实施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地方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将磷化工产业发展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予以支持。推动财政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农业绿色低碳生产,提升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4.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绿色种养循环试点增点扩面,大力推广稳粮增效、水产健康生态养殖、畜禽标准化养殖等高效生态模式。推广以“三沼”利用为纽带的循环农业技术模式。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在“十四五”时期新认定200个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80%,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95%。在畜禽养殖大县散养密集区,加快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规范贮存、处理和利用。推广普及标准地膜、生物可降解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推进地膜源头减量。提升秸秆商品化收储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开展绿色建筑创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

  5.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开展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和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作。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大力发展符合装配式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海绵城市等结构体系的新型墙材部品部件和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5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生活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6.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体系。严格餐厨垃圾管理。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成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7.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宜昌、襄阳、荆门、黄石大冶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武汉、宜昌、荆门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广荆门格林美循环产业园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和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延伸产品产业链,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和生活垃圾分类“两网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扩大可降解塑料产品应用范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快递包装材料源头减量,提升快递包装产品规范化水平,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广可循环绿色包装应用,在武汉市、鄂州市、恩施州开展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应用试点(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配合)。开展长江汉江沿线、水库湖泊沿岸塑料垃圾清理行动(省水利厅牵头)。

  9.打造特色“无废”细胞工程。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厚植“无废”理念。结合各地组织开展的绿色创建等活动,因地制宜开展“无废校园”“无废景区”等“无废细胞”建设,创建“节约型机关”。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为重点,创建一批绿色餐饮经营主体,倡导“光盘行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0.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进一步推动政府和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抽查合格率均达到100%。提升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视频监控资源,督促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持续深入开展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化工行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管理档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强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推进集中处置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充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2.提升危险废物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设,补齐县级收集转运短板,推进医疗废物收运向农村延伸,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全覆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支持部分边远地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与邻近区域合并处置,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3.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积极申报“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体系,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治理行业产业。

  14.培育扶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以解决全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关键问题为导向,打造国内领先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示范企业,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生产品制造与销售等为一体的循环产业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现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完善线下回收网点(省商务厅牵头)。

  (七)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推进一体化处理能力发展。

  15.健全固体废物收运体系。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为重点,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全面建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处一体化服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5%(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合)。

  16.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毗邻市县、乡镇共建共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焚烧(含水泥窑)占比达到80%以上。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稳步推进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有效衔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采取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建设模式,实现就地就近综合回收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八)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强化机制保障。

  17.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各类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聚焦固体废物污染,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强化多部门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申报。

  2023年6月底前,申请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综合考虑市州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和省级相关重大战略安排等因素,确定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二)科学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州,结合本地区基础条件和指标体系,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于2023年10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各项任务。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州,根据实施方案和探索创新任务,积极谋划“无废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确保“无废城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省“无废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无废城市”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市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形成各尽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共建共享机制,有效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二)运用市场机制,鼓励金融支持。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政银合作,发挥社会资本的市场配置作用。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循环经济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采取EOD和PPP模式,申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省级财政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向“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突出或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州予以倾斜。相关市州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发挥科教优势,推动协同创新。

  充分利用湖北各类创新中心平台,推动绿色低碳前沿技术与高新技术交叉融合。以武汉市获批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扶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开发。聚焦绿色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建立一批市场化运行的绿色产业创新联合体或专业化绿色技术创新联盟。依托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推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高校院所发挥创新源头作用,骨干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开展典型固体废物示范项目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一系列经济可行、绿色低碳的新技术研究成果,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

  (四)强化工作落实,压实责任闭环。

  建立“无废城市”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对市州政府“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开展技术帮扶和绩效评估。落实季度调度,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州每季度第1个月底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年度总结评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州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无废城市”建设考核评估机制,将“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

  (五)坚持全民共建,着力共同缔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倡导低碳、循环理念,凝聚“无废”共识。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无废城市”建设行动体系,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提高公众满意度与获得感。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