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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生态环境会、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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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6版相比,新《名录》减少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的危险废物,同时亦有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这些改动势必将对危废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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